沈阳轩兴四路北-2-2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机械租赁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DJJX2026-02
1.招标条件
1.1沈阳轩兴四路北-2-2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资金来源为获得的工程款,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租赁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依据依据公司批复意见,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作为招标人实施公开招标。
1.2招标方式
在中国中铁鲁班电子商务平台(htp://www.crecgec.com)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轩兴四路北-2-2地块(东至:榆林一街西侧道路红线:西至:榆林二街东侧道路红线;南至:轩兴四路北侧规划绿线;北至:轩兴五路南侧道路红线
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59405.43m,总建筑面积约179764.37m,计容面积106929.77m,容积率1.8,商业比例1.1%,绿地率35%,住宅户数908户,地下停车位1068个,商业、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托儿所等设施按要求进行配建。项目由24栋建筑群体组成,包括6栋26层高层住宅、1栋21层高层住宅、3栋10层小高层住宅、2栋7层洋房住宅、2栋6层洋房住宅、6栋5层洋房住宅、2栋商业、2栋配套用房。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招标租赁机械设备为工程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本次采购划为两个包件,具体各包件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数量、安装及租赁时间、地点、设备状态、承租单位等情况,详见《招标物资包件一览表》(公告附件一)。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塔式起重机(一包件)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在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机械经营范围,有三年以上投标机械出租服务经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设备租赁服务商。
3.1.2许可和认证:拟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如在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应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投标人应具备(可委托)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由投标人委托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的安拆,需要提供被委托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明资料)。设备产权必须是出租单位,禁止使用挂靠和个人机械设备。
3.1.3生产(供应)能力:具备符合要求的设备相应的服务能力,能确保准时进场,及时提供服务。自有设备数量不低于30台,并提供设备备案编号等证明资料。
3.1.4财务能力:近两年项目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提提供近两年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5质量保证能力:组织机构健全,重视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环节过程管理控制,拟提供租赁设备出厂年限5年以内(出厂时间2021年1月以后)且质量有保证,设备状况良好,必需提供每台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设备产权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检验报告。
3.1.6供货业绩:自2022年以来在大中型铁路、市政、工民建工程供货业绩良好,提供单项目已完工或在施项目中标额(或结算额)100万元以上不低于三个项目供!业绩证明资料(设备租赁合同或结算证明资料等)。
3.1.7履约信用:近两年在大中型铁路、市政、工民建工程供货履约良好,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无恶意催要货款、无故停止供货等行为,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无不良记录,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3.2施工升降机(二包件)
3.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在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机械经营范围,有三年以上投标机械出租服务经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设备租赁服务商。
3.2.2许可和认证:拟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如在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应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投标人应具备(可委托)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由投标人委托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电梯的安拆,需要提供被委托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明资料)。设备产权必须是出租单位,禁止使用挂靠和个人机械设备。
3.2.3生产(供应)能力:具备符合要求的设备相应的服务能力,能确保准时进场,及时提供服务。自有设备数量不低于60台,并提供设备备案编号等证明资料。
3.2.4财务能力:近二年项目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年均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提提供近二年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表、现金流量表)。
3.2.5质量保证能力:组织机构健全,重视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环节过程管理控制,拟提供租赁设备出厂年限五年以内(出厂时间2021年1月以后)且质量有保证,设备状况良好,必需提供每台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设备产权备案证明。
3.2.6供货业绩:自2022年以来在大中型铁路、市政、工民建工程供货业绩良好,提供单项目中标额(或结算额)50万元以上不低于三个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资料(订备租赁合同或结算证明资料等)。
3.2.7履约信用:近两年在大中型铁路、市政、工民建工程供货履约良好,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无恶意催要货款、无故停止供货等行为,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无不良记录,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3.3其他要求: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具备良好的使用过程服务,供应及时,服务周到;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3.4不接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供应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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