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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川水电站G248复建公路Ⅲ标项目经理部

                                             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C-WZCG-071

1.招标条件

1.1在建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川水电站G248复建公路Ⅲ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单位为:国能大渡河金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砂石料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

本项目为金川水电站配套工程,金川水电站建成发电后,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253.0m,蓄水后G248公路长约30km路段将被淹没,为了保证地方交通和水电站工程建设,需对该路段公路进行改线复建。我部承接第Ⅲ标段由K11+000至K20+111.730m,全长约9.112km,公路等级为三级,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m,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安设施等工程项目。原设计大中桥11座,共长1787m。变更后大中桥梁9座,共长1337m,新增隧道3座,共长2646m。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建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5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4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X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兼投不兼中的规则)

③其它

4.2.2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建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5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X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兼投不兼中的规则)

③其它

4.2.3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建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5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兼投不兼中的规则)

③其它

4.2.4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投标物资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型钢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5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4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兼投不兼中的规则)

③其它

4.2.5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及《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委托营运的由受托方提供,须提供运输代理协议复印件);

(3)生产能力: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5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X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3年0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兼投不兼中的规则)

③其它

4.2.6包件名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沥青生产商为内资企业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商为外资企业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出口经营许可证;企业信用等级认证(或同等)证书;

(3)生产能力: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5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1年(2025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X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5年0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②关于中标能力的规定(兼投不兼中的规则)

③其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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