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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龙口市人居环境提升工程项目经理部自购物资(混凝土、地材、PE管)招标公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龙口市人居环境提升工程项目经理部自购物资

混凝土、地材、PE管)招标公告

编号:  CR23-RJHJ-2025-WZ02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龙口市人居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已由龙口市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中铁建生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龙口市人居环境提升工程项目经理部。本项目标的物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所需标的物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主要包含长安路(黄县大道—明德街)工程、长安路(明德街-府后街)工程、永丰路(黄县大道—明德街)工程、永丰路(明德街-府后街)工程、长安路(原府东一路)会展中心段道路工程、会展中心2期(永丰路)道路工程、长安路(会展街—新民街)工程、永丰路(会展街—新民街)工程、兴华路(港城大道—人民街)工程、芝阳路罩面及雨污水工程、审己路松涛段道路工程、YO62(北皂路)道路工程、北巷西街道路工程、X033河龙线河宗线至兰高段大修工程。

2.2、招标内容:详见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混凝土

3.1.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招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厂家,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2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3.1.3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两个项目以上同类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件。

3.1.4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在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投标单位。

3.1.5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需具有混凝土的生产能力,且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设备。

3.1.6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必须具有近两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3.1.7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1.8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地材

3.2.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招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2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3.2.3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两个项目以上同类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件。

3.2.4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在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投标单位。

3.2.5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需具有地材的生产销售能力,且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销售设备。

3.2.6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3.2.7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

3.3 PE管

3.3.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招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3.2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3.3.3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两个项目以上同类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件。

3.3.4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在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投标单位。

3.3.5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需具有PE管的生产销售能力,且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销售设备。

3.3.6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3.3.7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招标方式

4.1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安排

5.1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 2025年06月30日至07月04日(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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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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