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2025-2026年度浙江宁波慈溪地区
商品混凝土框架协议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1103-JC-2025-192
现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所辖浙江宁波慈溪地区范围内项目的商品混凝土进行2025-2026年度区域框架协议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与。
1.公司概况、采购范围
1.1项目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三级法人单位,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一师三团,2008年随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整体上市。公司综合实力连续14次入选中国铁建工程公司20强,连续2次入选中国铁建“专精特新”企业,被国家领导人称为“铺架劲旅”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金10.01亿元。公司具有铁路、公路、市政、建筑、矿山、机电工程6项施工总承包资质,桥梁、隧道、公路路基、铁路铺轨架梁、环保工程5项专业承包资质,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产业结构,年施工能力在100亿元以上。
公司施工的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6项,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1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32项,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2项,国家级工法5项,省部级工法27项,发明专利28项,实用新型191项,软件著作权15项,主持或参与编制各类标准规范39项。公司被认定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技术中心被评定为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铁路铺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公司铺架优势,集团公司被认定为中国铁建铺架技术及装备研发中心。
1.1.1工程概况:项目位于浙江宁波,正线全长约30.4km单线铺轨公里,其中普通道床49.028km,减振扣件道床2.859km,减振垫道床9.809km,内置泵房道床10处,60-12普通道岔16组,60-9普通道岔2组,60-12减振垫道岔12组,60-12-5m交叉渡线1组,60-9-5.8m交叉渡线1组。
本批物资大致需求起止时间:开工至2026年12月31日。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设[2025]505号);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2采购内容:
1.2.1商品混凝土,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浙江宁波慈溪地区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商品混凝土
2.1.1营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商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必须取得有效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投标产品生产商必须取得有效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需要满足日生产2500方混凝土。
2.1.3财务能力:
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2024年其中2年财务审计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期间注册的新公司(不足一年)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2.1.4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须提供近两年(2023至2025年每年至少一份)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购物资达到国家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
2.1.5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至2025年)至少1份供应过房建项目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单个业绩不少于1000万元。
2.1.6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2023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2.1.7 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3.**
本公告的详情仅对VIP会员或SVIP员查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联系业务经理办理会员入网事宜。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