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一期)4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SSJ-HPJ4-WZ-2025-002
1.1本次招标项目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一期)4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招标,招标组织单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采购分中心,招标人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一期)4标段项目经理部。具体为本项目工程所用沥青混凝土,现进行公开招标。
2.1.1本项目位于松江区叶榭镇松江区黄浦江。松江区地处上海西南,扼据黄浦江上游,东邻闵行、奉贤区,南与金山接壤,西北与青浦区毗连,位于江浙沪二省一市的交界处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圈的中心地带。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一期) 4标段,里程范围为(新村河右岸) LⅣ3+408.23~LⅢ2+312.16(斜江右岸)。本标段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2025年11月28日。本标段西起三角渡东至千步径,加高加固堤防约50.70千米;最高投标限价33482.063万元。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沥青混凝土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专利知识产权;
(3)生产能力:具备生产能力并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和2024年期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物资生产厂完善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期间两年(2015-2025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一份;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至2025年投标物资在建或完工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2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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